當銀行不能貸款,親朋好友各個裝忙沒空,錢莊各種負面風向,賣內臟太痛,傷殘保險風險太高,只剩下手上一張有餘額度的信用卡的時候,你會如何選擇 ?

打開網路搜尋"刷卡換現金" 數十頁搜尋結果,全台幾百個刷卡套現的交易據點,琳瑯滿目的廣告與刷卡換現金商家可供持卡人選擇。 而持卡人想知道的不外是,刷卡換現金我能借多少,有沒有風險,會不會被騙??

合法的刷卡換現金交易包含了刷卡費以及消費稅

首先我們先釐清違法的點 : 刷一萬拿九千九~九千五,以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來看,如果A以"假消費"的方式刷卡兌現,B經營之商店並未販賣商品並開立發票支付5%消費稅,使銀行誤認有消費而墊付款項,此時A與B的行為有違法嗎 ?

A : 先來解釋"正常法定消費",國內消費應受國家保護,所以商家都必須在出貨後開立"消費證明",也就是發票,而發票消費的金額,由國家抽取5%的消費稅,來形成一個正常消費的循環。 上面是刷卡換現金店家必須合法付出的成本,銀行刷卡費2%,消費稅5%,店家所支付的最少成本就是7%得交出去。

持信用卡刷一萬元 有200+500的費用由銀行跟國家抽走,光是打著刷一萬實拿九千五或以上 就表示商家打算逃漏稅或是側錄持卡人信用卡資料,商家逃漏稅不能開立出貨交易證明的發票給持卡人,持卡人為了多拿1~2%反而可能賠上了違法或是成受更大損失的風險。

而"假消費"就是刷卡消費的時候,持卡人刷了卡買了商品拿了錢,店家沒有開立發票證明正常消費,店家僅僅支付了銀行刷卡費的2~3%來向銀行進行請款,實際上商家物品並沒有正常交易證明物品賣出去,這就是不當得利之制度的主要意旨,在於將無法律證明消費原因而發生財物利益的移動回復至移動前的狀態。 而商家除了不當得利以及逃漏稅之外,亦讓收取現金的持卡人犯了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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